【内容提要】在中国,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去年,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但是终因被认为“没有可操作性”而至今未果。“过劳死”立法“没有可操作性”吗?我不明白,为什么日本可行可操作,我国就不可行不可操作呢?!
年仅25岁的华为员工胡新宇,因工作任务紧迫持续加班近1个月,导致过度劳累,全身多个脏器衰竭,于日前猝死。但是劳动部门表示,目前在中国“过劳死”不属于劳动保障范畴,无法取得相应补偿。
确实,在中国,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多将“过劳死”作为“工伤”案件起诉,但是未见有胜诉的案例。
上世纪80年代,“过劳死”似乎离我们还很远,曾大量报道过日本的“过劳死”现象。而今,“过劳死”已经走近我们,并呈现快速上升的趋势,而且已经蔓延到各种职业人群包括体力劳动者。
对于“过劳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曾讨论过多年,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又有人大代表正式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但是终因被认为“没有可操作性”而至今未果。
“过劳死”立法“没有可操作性”吗?我们知道,1994年日本劳动省就已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日本官方又在近年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被写进了日本法律,并不断得到完善。我们不妨看看,邻国日本是怎么对“过劳死”立法的——
最初,日本有关“过劳死”的法规还不够完善,每年只有大约40%打赢官司,获得赔偿。 2001年底,日本又对“过劳死”的相关法规作出修改。比如,判断雇员是否因工作过度而死亡时,过去只考察雇员死前一周的工作情况,新规定则将考察时段延长到死前的6个月,考察在最后的2到6个月里,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我不明白,对“过劳死”立法,为什么日本可行可操作,我国就不可行不可操作呢?!曾记否,尽管一些国家对“性骚扰”早有专门立法,我国人大代表也曾正式提交“反性骚扰议案”;但是,长期以来这项立法一直被认为“取证难,不具有可操作性”而束之高阁,直到去年8月份,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才正式提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如果没有相关立法,“性骚扰”就永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保护妇女权益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现在,长期加班加点的“过劳”现象十分普遍。有关调查显示,上海有42%的企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超过50小时。我们同样应当认为,如果对“过劳死”没有相关立法,用人单位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过劳”现象就不会得到有效的遏制,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完全有可能变成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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