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民间组织承担政府的某些功能——在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的发言 | 博客网-专栏文章
作者: 党国英 | 2006年10月08日15时00分 |

    在关于中国人或中国农民的种种陈词滥调中,有一种说法是中国农民不大能够合作,相比之下,欧美人似乎更善于合作。例如,有的欧洲国家农村有上千年的合作社传统。我以为这种比较纯属妄想无知。    

政府控制和农民合作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中国农民的合作传统,可以由史学家写出一本大部头的著作来。我只想说一个规律性的东西:政府控制和农民合作往往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控制越是严密,农民的合作也越是困难。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因为政府鞭长莫及,农民彼此便建立了非常稳定和有效的合作关系。这种案例很多。

    山西省偏远的永济市出了一帮热心公益事业的妇女,把农民合作事业搞得有声有色。1997年,寨子村学校一名叫郑冰的女教师出于一些考虑,把周边的一些农民组织起来参加“科技中心”活动,农民的热心激励了她,并促成她第二年辞去教职,联合当地一批妇女,成立了“妇女科技文化活动中心”。中心成立起来以后,各种合作事业搞得红红火火,引起了当地政府的注意。政府官员发现,一些公共事务委托这个组织办理反倒更有效率,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也更容易得到很好的处理,于是便给这个组织以很大的支持。2002年,政府有关部门允许这些农村妇女注册成立了“永济市农民协会”。据我所知,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合法登记注册并被冠以“农民协会”的第一个农民组织。    

公共领域的权威不单只有政府权威一种

    中国农民并不缺乏所谓合作的素质,而是缺乏愿意和他们公平合作的社会外部力量。遗憾的是许多人常常反过来看问题,他们总在瞪大眼睛看农民是如何不愿意合作,而对破坏农民合作的力量或制度视而不见;他们在这种认识的支配下,心里总打着改造农民的算盘。

    任何一个人的生活都有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这两个方面。私人领域的效率如何,我们一般不用操心,但公共领域的效率高低常常是一个问题。人们只要在公共领域活动,就一定需要一个权威,否则,公共事务就难以协调。对这个权威,我们常常在理解中会发生错误,以为只要是权威,就一定是政府的权威。其实,离开政府,民间自己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产生出大家认同的权威来。所谓民间合作,就是民间独立于政府而建立自己的权威机构,并在这个权威机构的约束之下实现公共领域的集体活动目标。    

政府替代民间组织会出现效率损失

    中国人乃至中国农民在民间是可以合作的。但是,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的是合作的困难,这又是为什么?这里两个故事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答案。

    一个是从李昌平那里听来的故事。在湖北某地,有一座大水库,水库里有鱼,库区部分农民靠打鱼为生。鱼当然不属于某个私人所有,但这里并没有发生“竭泽而渔”的事情,他们自己有规矩。后来,政府在这里设立了一个“渔政所”,事情便起了变化,渔业资源受到破坏。

    另个故事,说的是某地一座河堤出现一个小豁口,有农民报告政府,政府官员视察后不以为然,还批评农民谎报灾情。后来豁口被冲为大缺口,农民又上报政府,政府官员视察后说这不够立项标准,于是不予理睬。第三年,那河堤发生大缺堤,政府组织了大规模的抗灾自救活动,国家拨来了大量救灾物资,同时在这次事故中涌现出不少好人好事以及救灾有功领导,在媒体上被广为传诵。

    从上面两个故事,我们也许可以发现一个事实,政府替代民间组织的作用并不总是有效率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替代民间组织以后,会出现严重的效率损失。可能在一定的范围里,政府的活动才是必要的。如国家安全、社会公正、环境控制、大型江河治理等,大概是政府应该操心的事情,其他许多事情,政府没有必要直接插手。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党国英)


访问党国英的博客专栏 | 发表评论 |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本页
【郑重声明】博客中国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博客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本文网址】http://column.bokee.com/181413.html
文章评论
请您留言
称 呼:

匿名发表评论不需要填写密码
请您发言时务必尊重网上道德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48小时热门文章排行
48小时热评文章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