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道德的合作建房和万恶的房地产商人,其实都是一样的人,都是有钱集资、买地、盖房子的人。政府对于任何要集资、买地、盖房子的人,都应该一视同仁,设立一个公开的准入标准,保护集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子的技术质量,防止有任何人有任何“空手套白狼”的机
政府为什么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据《东方早报》报道,温州市“个人集资建房”牵头人、该市营销协会秘书长赵智强日前在当地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个人合作建房研究会”上宣布:全国首例个人集资建房项目可望在5个月后动工,由260位“会员”集资1亿多元,委托温州瑞安正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买到了一块30亩的地皮,估计建成后的住宅最终取得成本仅5300元/㎡,比周边楼盘低5000元/㎡。
有评论说,希望政府能够支持“个人集资建房”。
什么是个人集资建房?几个人将钱凑在一起,买一块地,盖一栋楼,连这政府都不允许,这样的政府应该枪毙了。
中国政府真的不允许这样做吗?几个人,将钱凑在一起,买一块地,盖一栋楼,盖了以后拿去卖钱,中国大概有千百万人在做这样的事情。他们被称为房地产商,又叫股民。
在中国,你要凑钱买地盖楼,政府有一个规定,到政府工商部门去登记就可以了。买地需要很多钱,你如果说你有一万块钱,也要买地盖楼,这显然是开玩笑,政府不允许开玩笑的人参与买地盖楼,这最多是没有幽默感,不算该死。
如果你真的要买地盖楼,就必须表现出你的诚意,拿出足够的钱来用于买地盖楼,钱不够,可以大家凑,凑够了足够的钱,如果还有哪个政府不允许你买地,你可以去起诉它。
在市场中,大家凑钱做一件事,个人集资的最好办法不叫集资,叫入股。经过长期的市场实践,个人的利益、资金的安全最有保障的集资形式就是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使“集资”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还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出资人最大限度地保持对自己资本的控制。
在中国,政府不允许个人集资办银行、不允许个人集资生产香烟、不允许个人集资经营军火。在中国没有任何一项法律规定不允许个人集资盖房子。中国号称有6万家房地产企业,都是不同的个人和法人集资成立的建房企业,政府甚至建立了证券交易中心,让任何愿意参与集资建房的人几乎随时都可以参与集资,只要原来的集资人愿意让出自己的股份就可以了。
按照字面理解,政府如果不允许“个人集资建房”,这样的政府是荒谬的。正因为此,善于玩文字游戏的人就有了批评政府的武器。但实际上,政府所不允许的“个人集资建房”,是包括两种极为特殊的状况,一种是国家机关或者国营企业,打着“个人集资”的旗号瓜分国有财产,对这种荒唐的东西如果政府允许那才是犯罪。另一种,是这里要讨论的一种;这些“个人”,要建房子,却不愿意将资金拿出来接受法律的管理,注册个10万8万就要买地建房;他们要完成建房这样的专业工作,却不愿意找有专业资质的人来参与管理。这种集资方式,为“空手套白狼”提供了一个最好的机会,政府不允许这样做,真的有什么错吗?只要有足够的资本金,有足够的专业人士加盟,有一个合理的架构来管理这些资金,政府其实并不限制任何个人集资建房。6万家房地产企业就是证明。
经过长期的市场实践,法律分明规定了“个人集资”的资金管理模式,既安全、又有效率。你偏偏不用这种管理模式,非要用“凑份子”的方式将一大笔资金置于法律的监管之外,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资金管理办法来“集资”,这种对股东极不负责的集资管理模式,政府应该允许吗?这是一个非常吊诡的问题,“老子自己的钱,愿意怎么折腾怎么折腾”,政府本来是管不着的。但这些为了发财的人在被人骗走了血汗钱之后,总是有人义正词严地指责政府,“你们疏于监管”。
买地盖房子,是涉及范围极为广泛的民事行为,从法制的角度看,必须有一个对此种行为承担全部后果的民事主体,也就是法人。法律必须对从事买地盖房子这种民事行为的法人有一个基本的规定: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对这种需要大量资金的民事行为担保,有足够的技术力量保证房子不会垮,这就是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审查。这种极为合理的管理措施被极端个人主义者批评为制造“门槛”,所谓合作建房就是要求政府取消这种门槛。
合作建房并不要求政府取消一切个人投资建房的管理门槛,他们要求政府只对他们取消管理门槛。他们是一群特殊的人,10万8万注册资本就要买地盖房子,在一个合理的市场中,这种法人的民事能力本来是极为有限的,它不可能对在一个大都市盖房子这样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允许这种事情发生吗?政府如果允许,就应该将这种规定对全社会开放,任何人都可以这样做。10万8万注册资本就可以买地建房,这样的市场真是合理的市场吗?显然不是。合作建房并不打算取消全社会的建房准入门槛,他们只要求政府允许自己这样做。因为他们是特殊的人,是与黑心的房地产投资人完全不同的人。
除了要求不按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低成本进入买地盖房子的市场以外,合作建房与其他房地产投资人有任何不同吗?拿一笔钱出来,买一块地,委托什么公司来盖一栋楼,得到的房子的价格比市价便宜。他们没有根本的不同。唯一不同的是,他们自称这房子是自己住的。
自给自足,被我们这个社会视为最高道德。建了房子拿到市场上去卖,这样的人会被骂得狗血淋头;占有绝对道德优势的人是自称不卖房子的人。他们不仅要求土地要比别人便宜,甚至可以要求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负10万8万的责任却要获得动辄上亿的利益。因为得不到这个特权,他们还有资格骂人,这成了什么社会?
合作建房的受益人真的不会将房子拿去卖吗。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据说造价只有市价的一半,如果有任何人将这只有市价一半的房子拿到市场上去卖,结果会如何?据他们自己测算,利润超过100%。他也是黑心的开发商吗?这个世界上有什么人有权规定温州的“集资”者不可以将这房子拿到市场上去卖呢?
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好人,竟然以他会不会将属于自己的东西拿到市场上去卖为标准,这种荒谬的泛道德,大概也只有在这个“士农工商”传统的国家才会发生。
政府应该“支持”不卖房子的人,舆论应该痛骂卖房子的人。这是什么社会?这是“抑商”社会。数千年的抑商传统,竟然可以在自由、平等、市场的语境中得到最充分的发扬光大,是非被自鸣得意的伪知识分子扭曲到这个程度,这才是这个国家的悲哀。
温州的“个人集资建房”筹集了1.0458亿元买地,这其实已经足以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管理经营这笔钱。任何一个合作建房项目,要买到一块足以建房的土地,都必须筹集到足以成立一个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既然有了足够的资金,为什么不干脆注册一家房地产企业?既然房子的最终成本只有周边市价的一半,为什么不卖掉它赚钱发大财?既然可以赚钱发大财,又有谁知道你真的不会卖掉赚钱发大财?政府既然不知道你是否会赚钱发大财,为什么要特别关照你?即使你赌咒发誓不会赚钱发大财,但政府为什么偏偏要“支持”连赚钱都不会的人?
这个社会中,还有很多人仅够温饱而已。你分明有了足够的储蓄可以参与建一座只有一半市价的房子,仅仅因为你不将它卖了赚钱,就要求政府“支持”你,没有必要依赖政府到如此地步吧?盖一栋楼就有100%的利润,盖两栋楼呢?
有一种天真的谎言说,如果大家都这么盖房子,房地产的利润就没有了。你骗自己可以,可不要出来骗人,市场可以用自给自足的办法来消灭吗?充斥这种荒唐谎言的媒体竟然可以道貌岸然地纪念弗里德曼,这种虚伪的媒体,不把大师气得从棺材里跳出来才怪。大师说过,如果有人想知道市场是如何解决问题的,到香港去看一看就足够了。你如果不喜欢回归以后的香港,就去看70-80年代的香港,据说那是市场自由的典范。
合作建房的参与者,都是坚信房地产有暴利的人,而且都是这个社会中有积蓄的人,既有固定职业,而且收入颇丰,有足够的能力买地盖房子。为什么你们不可以参与到暴利的行业中去,偏要摆出一付弱势的嘴脸请政府施舍一套房子给你?穿着白领的小农意识、而且是仰赖政府的小农意识真的就那么道德?不赚钱的人真的比赚钱的人更道德?
道德的合作建房和万恶的房地产商人,其实都是一样的人,都是有钱集资、买地、盖房子的人。
政府对于任何要集资、买地、盖房子的人,都应该一视同仁,设立一个公开的准入标准,保护集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子的技术质量,防止有任何人有任何“空手套白狼”的机会。政府如今正是这样做的,是一个负责的政府。在我们这样一个深受“抑商”文化所害的国家,政府如果真要“支持”什么人,就更应该支持那些到市场中赚取利润的人,而不是支持自给自足的人。
如果全中国到处都是“合作建房”,你真的敢把钱交给他们吗?如果有任何人敢把钱交出来,明天就会有一万个自称合作建房的人把账号告诉你。到那时,媒体腔调一转,又该呼吁政府监管了。媒体总有销路,吃亏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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