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守愚对余华涉嫌剽窃的界定 | 博客网-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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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守愚 | 2006年11月23日02时16分 |



  黄守愚案:近日来,媒体大多报道本人指责余华“仅只是场景与意境的剽窃”,其实不然,本人仅仅表达了“场景与意境的剽窃是高级剽窃”的言论,并未发表余华“仅只是场景与意境的剽窃”的言论,鉴于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余华“仅只是场景与意境的剽窃”,本人再三声明:本人并未发表余华“仅只是场景与意境的剽窃”的言论,余华的行为应界定为涉嫌“故事情节、场景、人物、故事情节结构等方面的剽窃”,其中应包括“场景与意境的剽窃”。
  
  (2006年11月6日上11点初稿,2006年11月8日修订,其中曾向某资深版权法专家请教,并在2006年11月8日晚上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之时谈到这个问题。)
  
  
  
  一位版权法专家告诉我,部作品的著作权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它不但包括内容和形式,还包括著作者的人格权等。尤其是小说作品,它的完整性是由故事情节、人物、场景、叙事风格、内在的思想性和形成完整小说的内在结构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故事情节是以章节完成的故事情节片段。故事情节结构是贯穿整个小说的形成完整作品故事情节,包含故事情节片段、故事情节布局、段落布局、修辞和语言等。因此,一部小说作品的著作权包括有多方面,我们不能将其进行人为的割裂。
  譬如日本电影《午夜凶玲》,美国买了版权拍美国版的《午夜凶玲》,美国版的人物、场景、故事发生地、都有很大的不同。但内在结构和故事情节是相同的,因此美国如果不买版权而直接翻拍,会构成侵权。美国买版权后拍了美国版的电影,又反销到日本,形成授权拍摄的电影。
  又譬如日本电影《白色巨塔》,台湾买版权后拍摄了台湾版的《白色巨塔》。其中人物名、场景和故事发生地都不同,并且还将其移植到台湾,但故事情节这个内在结构是相同的。台湾是买了版权后经过许可拍摄了台湾版的电影。世界版权是依据《伯尔尼公约》,各国遵循版权公约具一致性,并不存在不同的国家有解释性的差异。从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故事情节内在结构是版权保护的范围。
  从以上两个案例说来,余华的小说《兄弟》在故事情节、场景、人物、故事情节结构(包含思想、段落布局、修辞和语言)等上移植了诗人长征《王满子》的故事情节、场景、人物、故事情节结构等,严重地破坏了其作品的完整性、独创性,构成侵权的事实。因此,可以将余华的行为界定为涉嫌故事情节、场景、人物、故事情节结构等方面的剽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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