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国务院撤销《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转发的有关同意养路费征收的规定,看来国人还是知道法律的“失守”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假如国家法律体系继续尊严扫地,真的在某一天“全盘崩溃”,那就是黑暗的开始。
社会的稳定需要在全社会建立核心利益体系,对这种体系起到有效、终结维护作用的就是法律。而在中国,之所以出现不同的利益群体制造各种不同版本的舆论导向,与法律体系在中国正处在“失守”状态有着直接的关系。
同样一起刑事案件,不同的法官审理会出现不同的量刑;人情官司和司法部门的腐败也成为中国非常严重的问题;一部法律的出台往往需要搭进去几十个脑袋才“千呼万唤始出来”。更为严重的是: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往往都夹杂着五花八门的部门利益。比如,《水利法》由水利部起草,因此它把“水利维护费的收取”作为一项重要的条款,而实际上如果真的按规定全额收取,恐怕中国一年就能造十个三峡工程。与此同时,凡涉及到部门利益的专业法律都有形无形地涵盖着“维护各自核心利益和权威”的影子。全国人大法委会如此炮制,地方法规、制度更是如此:北京出台了“乱按喇叭罚五千”的条款;审计部出台了“所有违规收费,不管收取的是不是老百姓的血汗钱,一律上缴国库”的条款;国家版权局要求全国卡拉OK每间包间,每天至少要上交15元的“版权税”(这笔收费不是用来鼓励正版事业的,而全是收取国家和有关部门所有)。因此“许可收费”成为了中国法律的代名词,各利益部门间“法斗法”、“人斗人”现象不断,江苏海安县甚至出现了“运政部门招聘无业流民,冒充乘客坑害无营业证车辆驾驶员”的丑陋行径,各地“公安”打“交通”、“交通”拦“公安”等现象时有发生,这都是部门利益使然,而这些部门利益都是受“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保护的。
收费和罚款更成了中国法律条款“两大支柱型”特色条款。凡有法就有罚,这当然是无可厚非,但能不能加一些“取消从业资格”、“削减资信等级”、“强制学习改正”这些条款呢,减少罚金与部门利益的联系,以改变中国法律体系在国民心目中自恃和“与民争利”的形象呢?这显然在当前核心利益缺失的社会里,已很难做到。
有一个生动的例子:全国人大关于交通“费改税”的决议已经生效,而交通部门却在2006年再度征收养路费,因为质疑养路征收的合法性,律师周泽最近被交通部门指责为“挑战国务院威信的人”,俨然对交通部门的人来说:在由他们征收养路费的问题上,法律并不重要,突出国务院的“权威精神”更重要。我不知道交通部门是不是遵守国务院相关规定最好的部门,但交通部好像因“乱砍公路旁的树木”曾受过国务院的批评,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好长时间的“酝酿”,已经要求国务院撤销《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转发的有关同意养路费征收的规定,看来国人还是知道法律的“失守”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
但从另外一方面也说明:既然国务院但会出台违反法律精神的文件,中国法律体系还是有“全盘崩溃”的危险的。现在国人还有多少人相信法律会为自己讨回公正?民工不爬上高压线杆、不“卖自己老婆的乳房”,有关部门的“法律武器”根本就不能迅速地“拿着住”,各种非直接利益冲突“方兴未艾”,也是因为“个体权利得不到维护”,才自发形成“利益维护群体化”。不相信法律,是一种社会的最大危害,这是长期以来中国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的,而法律体系之所以有“全盘崩溃”的危险,这与社会核心利益没有形成有着重要的关系。
有人会说:中国人有自己的核心利益,发展经济和祖国统一嘛,其实这是国家核心利益,社会的核心利益是另外一码事。早在法国大革命期间,西方国家就形成了以卢梭、孟德斯鸠、伏尔泰等人倡导的“平等、自由、民主”等的核心社会利益,法律体系也是在此核心利益基础之上建立、完备的。因此,美国人肆意打击别国,是出发“核心国家利益”,而干涉别国内政,指责别国人权问题,往往是出于“核心社会利益”出发的,而所谓“维护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权威”,或者其它任何部门的“权威”,俨然不能成为中国社会的核心利益。
不论是国家机器,还是社会的每一成员,对维护法律体系的最高尊严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假如国家法律体系继续尊严扫地,一方面人人不相信法,另一方面人人不尊守法,那总有一天法律体系会“全盘崩溃”,那就是类似“半封建化”和“文革时代”黑暗的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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