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无权解释邮资价格听政问题 | 博客网-专栏文章
作者: 谭道明 | 2006年11月25日11时10分 |

发改委无权解释邮资价格听政问题

/谭道明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答记者问时表示,邮资调整前不召开价格听证会的主要原因是邮政资费调整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小,其中信函、明信片量的70%为企事业单位使用。

 这样的解释不仅站不住脚,而且是违法的,应属无效。

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邮政部门上调资费,应当属于本条规定中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依法应当举行价格听政会。邮政部门不举行听政会,听取消费者意见,就悍然调价,不仅是对民权的漠视,更是对国家法律的玩弄。这样的做法,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

现在,国家发改委出来发话,力挺国家邮政部门,说这次调价对群众利益“影响有限”,不需要听证,更是知法犯法之举。因为,价格法二十三条只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要听政,没有规定“影响较小的除外”。因此,只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不论大小,都必须听证。

群众利益无小事。这不是咱们公仆的一句口头禅吗?关键时候,得言行一致,才能取信天下,才不会贻羞天下。

发改委犯的更严重的错误还在于,它试图对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进行解释。众所周知,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利属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对价格法二十三条的解释仅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其他主体,更非行政机关下的某一个权力部门。

因此,国家发改委自行对价格法第二三条进行解释,认为“对群众切身利益影响有限的价格调整,可以不举行听证。这样的做法,显属越权,其解释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应当追究该部门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明20061125于海口

[谭道明,198010月生于江苏连云港,2005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公司法律专家网首席顾问(http://www.lawzj.com)Emailtdming@sohu.comQQ32113934,手机13876695806]

发改委官员称调整邮资不听证因影响有限

http://news.163.com/06/1125/00/30O0SKGL000112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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