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请不要把“听证”当玩偶! | 博客网-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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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守洲 | 2006年11月26日06时35分 |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答记者问时表示,邮资调整前不召开价格听证会的主要原因是邮政资费调整对群众利益影响较小,其中信函、明信片量的70%为企事业单位使用。(《发改委官员称调整邮资不听证因“影响有限”》北京娱乐信报11-25

 今天,打开一个新闻网站看到了上面的这么一则新闻,感到很不解。前几天,邮资调整成为了不速来客,让很多人感到很突然,一直都有人在不停的发问,国家为什么不举行听证会,对这个邮资调整进行一次讨论。可能最近呼声比较集中,在今天国家发改委才做了一次回应。

 本人感到很突然、奇怪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的邮政,今天国家发改委被称为“影响有限”,难道真的中国的发展水平,不需要邮政了吗?显然,不是。

 在农村等不发达地区,通过邮政来联系的是大部分的人的选择,比如,寄信、邮政汇款、包裹邮寄等等。即便在广州这样的大都市,笔者还是能看到邮局的长队排得很长。大城市里面有着很多的农民工,在一般给家里寄钱什么都是通过邮政来实现,因为有的农村里基本没有银行,还有就是有的地方家庭电话还没有实现,虽然国家正在实现“村村通”,但是不能就把所有的村落都实现电话、网络等到位;还有一个是因为邮政的“传统业务”是遍布乡村,给人很方便,特别是给一个“留守老人、留守孩子”寄信。

 邮资的突然提价,对于依赖邮政来通信的人(特别是农村工)来说,无疑加重了他们的负担,可能在生活上造成很大的不便。

 据信报报道,个人交寄的信函、明信片量年人均081件,调价影响个人用户增加支出每年03元,其中农村居民增加支出032元,城镇居民增加支出028元,学生增加支出08元。

 这涉及国计民生的邮资调整,怎能说是影响较小呢?本人认为,国家发改委在做此项调整的时候是没有到有关查询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城市低收入人口数据。简单的将信件使用量逐年下降做为了一个理论是很不足为取。难道邮政在邮寄等服务上,质量很高吗?我看未必。

 其实,像邮政这样垄断行业,国家要提价,一般平民也是没有办法的,国家要提价就提价,即使你喊破喉咙都是没有用的。

 不过,国家还有制定了一套“听证”制度,近年来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在一些国家,听证在国家决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到国家在制定一些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小到退休金、福利补贴的发放和交通违章处罚等,都可以依法申请召开听证会。就目前世界各国已建立听证制度的国家和我国的情况而言,听证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立法听证;二是行政决策听证;三是具体行政行为听证。

 所谓听证,是指权力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深入进行,听证制度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贯彻以法治国的基本国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贯彻和实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听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和正式运作。

 我国共有4部法律涉及听证制度的规定:

 一是《行政处罚法》。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程序”,对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程序、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最早提出听证制度的一部法律。

 二是《立法法》。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审核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凡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审核的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三是《行政许可法》。2003年通过的《行政许可法》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中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听证”。第46条至48条,共三条,对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程序、要求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四是《价格法》。《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都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依法治国大环境下,有了这么多法律的作证,国家发改委的一句“影响有限”,是有所失法律神圣。中国政府一直推行依德治国方针,国家发改委的一句“影响有限”,显然难于让人信服。

 还是请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办事、以德服人,不要把“听证”制度成为摆设,当玩偶来玩!(有关听证制度资料摘自《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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