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再度发难欲上书FIFA 番禺峰会揪住产权不放 | 博客网-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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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晨 | 2004年11月09日12时36分 | 原始出处:东方体育日报 | 原文地址

   尽管阎世铎、郎效农等人一再重申“国际足联章程第72条明确界定联赛产权属于足协”,但是G7联盟仍然紧紧抓住产权问题不放,此次番禺峰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要上书国际足联,希望就产权问题得到FIFA高层的明确解释。“大改还是小改,究竟是怎么改,产权问题是关键!”G7核心人物昨晚表示。由此看来,此次投资人二次会议某种程度上将成为关键路口。

    G7再度发难

    按照《国际足联章程中文版》第十二章第71条的规定:“国际足联、其会员协会以及各洲际足联为由其管辖的各项赛事和竞赛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的最初所有者,且不受任何内容、时间、地点和法律的限制。这些权利包括各种财务权利、视听和广播录制、复制和播放版权、多媒体版权、市场开发和推广权利以及无形资产权如徽章和版权。”在足协执委会上,阎世铎据此严正声明:联赛产权毫无疑问属于中国足协!但G7核心之一、中信副董事长罗宁认为这是“偷换概念、断章取义”。他说:“我本来都不想再说什么了。但是阎世铎的话,让我感觉到他低估了我们改革的态度和热情。如国际足联所说,中国足协拥有产权,但我可以告诉他们,产权不是所有权。”

    来自G7联盟的消息说,针对产权的概念和界定问题,他们曾经专门咨询过亚足联的有关人员。对方的解释是:国家足协只拥有国际A级赛的产权,也就是国家队的权益。这番说法也让G7增加了信心,他们表示:俱乐部是联赛的主体,联赛的产权应该属于俱乐部联盟,同时经营、管理的权利也应该属于俱乐部联盟。针对这一问题,他们计划在长隆会议上起草一份信件递交国际足联和亚足联,求得高层的解释。“我们不是进行无知的改革,做任何事情都不应该是盲目的,说实话,对于一些国际足联的章程和准则,我们还不是十分清楚,向国际足联和亚足联进行咨询是十分有必要的。比如说,联赛的产权以及经营权的隶属关系等等这样的问题,只有完全地搞清楚之后我们才能有的放矢。”辽足董事张曙光表示。

    据了解,G7方面对于此次上书国际足联高度重视,还特别邀请了法律和足球领域的专家。“产权如何界定,最终关系到‘改革’如何进行,究竟是大改还是小改!”G7方面退而求其次的方案是,无法获得产权归属,就尽可能地争取经营和管理权利方面的利益。

  足协态度坚定

  足协方面对于产权的态度,异常坚定不可动摇,“联赛产权肯定属于足协,这是毫无疑问的!”阎世铎在中央电视台的表态也非常明确:“中国足协、中超委员会和中超俱乐部是三大主体。中国足协是管理者,中超委员会是承办者,中超俱乐部是参与者。大家具有不同的性质,同时也享受着不同的利益和权益。”同时足协方面也通过某专业媒体,得到了国际足联一把手布拉特的表态:“我们只承认和尊重中国足协领导下的改革。”

    记者也曾就“联赛产权”问题询问过经济界人士。该人士表示:“中超是甲A的延续,甲A又延续着专业时代甲级联赛的无形资产。在专业时代,无论赛事组织、球员培养,还是球队运作,全部都是国家投资。所以中超是有着强烈的国有资产属性的。”该人士认为,俱乐部对于联赛产权的完全要求是没有足够的“法理和逻辑支持的”。同时他建议俱乐部方面“搁置政策性最强的产权问题,在承认其国有属性的基础上,去争取使用权方面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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