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如是说…… | 博客网-专栏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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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樊百华 | 2005年08月24日14时15分 |

——有感于万延海“我宣布违法!”
  
  今年8月1日《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开始生效,万延海似乎感到了某种恐怖事件,作为《网络公民权利宣言》的发起人之一,他从容地以直立姿态郑重声明:“8月1日,我宣布违法!”
  
  长期致力于中国艾滋病防治的《爱知行动网站》“斑竹”万延海先生,同日前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投案自首”,并将爱知行动网站的“非法事实”和他本人的“非法行为”一一公开,表示不想改变并恭候处罚。我在敬服万先生的法治意识的同时,也深感悲哀——爱知行动网站所做的是多么好的善事!但是,“爱知行动”既已被禁止,爱知行动网站还能活下来吗?可怜的“爱知行动”,肉食者并不爱知呀!
  
  网络当然要有管理,但是,网站非得经你审批才能办、网上言论非得符合你的意愿吗?举凡社团管理条例、游行示威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管理条例等等一系列“治众”性的东西,人们已经领教得够多了,而几乎像空气阳光一样易得的互联网,天然最具有自由品格的互联网,一到中国就又是电子信箱收费、又是上网费包月,还想像其他出版物那样控制得无孔不入,未免太绝了!
  
  作为人权的自由当然不是反权威的,它需要限制,包括需要法律的强制,但它反对威权,反对专制,反对斯大林主义那样的“专制法治”。曼德拉是主张和平抵抗的,但是,在被逼逃亡走投无路的两年里,他也不得不接受并组织了武装抵抗的训练,并实施于自卫性的斗争实践。在种族主义的白人统治者看来,这当然是违法;甘地当然是和平抵抗的英雄,但是,这一历时几十年的运动,恰恰是从1919年的抵制英殖民当局“授权不经审判的拘捕”这一暴政立法开始的,其中不仅有“不合作”,更有公然的“不服从”,即使在统治者一次性逮捕6万人的情况下,也决不低头;……
  
  和平抵抗不是“打不过你只能如此”的莫奈何,中国老百姓有史以来的除了忍耐还是忍耐,那才叫没有出息呢!公开(这是不可少的)和平抵抗的最伟大的意义,不在抵抗,而在教育与影响人们认识到专制的本质是不讲理用蛮力,人们在结束专制之后必须懂得平等对话的基础性建设意义,切不可重蹈专制覆辙。
  
  罗素说过:当一个人视某条法律为邪恶的时候,他有权利也有责任试图去改变它。……当一个人深信服从法律将是一种罪恶时,触犯法律就是一种责任。(罗素:《权威与个人》93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12月,肖巍译)
  
  和平抵抗有许多方式,更有效用上的大小层次之别。出书写文章批判邪恶是起码应当有的道义,而且只有那些击中要害的批判,才配人们报以敬意;公开联名抗议邪恶是较高层次的道义,其价值取决于其抗议的对象,像联名笼统抗议恐怖主义价值是不大的;万延海式的“公开宣告违法”对于一个个人来说,乃是和平抵抗的最高形式,如果像甘地领导的那样,出现数万人、几十万人的公开“自请裁处”,那就更了不起了,简直就离结束专制只有半步之遥了。
  
  今天,人们固然要客观认识“和平抵抗”的重大意义,但是,“打我的左脸给你右脸”、用博爱融化刺刀,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如果没有德克勒克,那么曼德拉很可能瘐死狱中……
  
  我不认为花岗石一般顽固的专制会结束于单纯的和平抵抗,不思改革的专制除了激发人们的非理性,并不会给理性留下决定性的空间——非理性只能培养出非理性,“告别革命”式的反思暴力革命,其根本的错误就在没有将罪恶归咎于专制,那些坐在书斋里舒舒服服专门反思“20世纪激进”的先生们,绝对是一种过于精明的“犬如机会主义”!自由主义大师罗素与中国的“儒家自由主义”不同,尽管他注意到了:“在没有这种尊重的地方,革命或则易于导致无政府状态,或则易于导致专政。”但他还是坚决指出:“我认为人们也应当承认,存在着种种可以证明革命是正当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最为成功的革命——1688年的英国革命和1776年的美国革命,是由极为尊重法律的人们来完成的。”(同上书94页)邹韬奋在评价“民权保障同盟”时也说过:“我们从历史上看来,便知民权之获得保障,决不是出于统治者的恩赐,乃全由民众努力奋斗争取得来的。不过依统治者的程度之高下,这种努力奋斗争取可有两种途径之分别。一种是用比较和平的方法,一种则为流血革命。前者为比较开明的统治者所能容纳,后者则为冥顽不灵者所终必自招,所谓自掘坟墓者是。且就历史上的事实看,总是到前法用到山穷水尽,无路可走时,第二法不待敦请而自己要应着环境的需要而强作不速之客。宋、蔡诸先生所发起的这个‘民权保障同盟’当然属于第一法,为中国计,我们当然希望该同盟的成功——希望之能否成为事实,那要看对象如何了。”
  
      我当然崇尚爱与宽容,当然崇尚和平抵抗,渴望中国非暴力转型,但这由不得我,要看中国共产党肯不肯低下颟顸的花岗岩脑袋,否则,即使我不起来革命,中国的革命而且一定是暴力革命,也会不请自来。按照邹韬奋先生的概括,这还是一种好的结局。其实也有不好的,例如不同方向的暴力并发。但无论好坏,都是专制造的。
  
  就我所接触到的材料而言,我有理由认为,万延海先生当然是一个深具社会良知的医学专家。罗素说:“如果一个人当真愿望过上对他来说是可分享的、最美好的生活的话,那么他就必须学会去批评在他的邻人中被普遍接受的各种部落习俗和信念。”(例如嗜食人肉、用人献祭等等——引者)(同上书93页)万延海先生的种种努力无不表明他是在向(特别是官方的)昏聩与颟顸作战!
  
  可是,正如曾长期遭受迫害的思想家顾准所说:科学精神直接通向民主政治!在没有民主的地方,你可以遵循例如中国古代“百匠食官”的“科技”传统,而不能有“地球绕着太阳转”的“呆”念头。“在这种国家里,产生伟大杰出的科学界人士是一个现代的现象。科学家,像其他改革者一样,不得不为承认而战斗:一些人被流放了,一些人被烧死了,一些人被打入了地牢,其他人只是被焚烧了著作。但是,渐渐的人们意识到,他们能够给国家带来力量。法国革命在错误地把拉瓦泽送上断头台后,又雇用他那幸存的同事们制造炸药。在现代战争中,所有的文明政府都承认,科学家是最有用的公民,假设他们能被驯服和劝诱在一个个别政府的控制之下,而不是在人类的控制之下从事他们的事业的话。”(同上书40页)
  
  万延海先生为同性恋者的权利奔走呼号,像高耀杰等良心人士一样,他为河南等地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呕心沥血,这中间,他当然不能对官方的“有所为有所不为”熟视无睹,在良知与荒谬之间,他选择了良知!那么,他的“爱知行动”被取缔,他的被逼到后墙的“宣布违法”,就都是坚守良知的必然!
  
  出于对万延海先生的理解,我希望“祖国”不会继续亏待万延海这样的“痴儿”。也许人们在说:万延海太狂了或者太不懂中国国情、太不自爱了,对此,我仍然想同样用罗素的话指出:万延海先生所坚持的仅仅是作为一个正常人的自尊——
  
  “既然以往自尊一直主要限于有特权的少数人,它也就可能易于为那些与一种已建立的寡头政治唱对台戏的人所轻视。” (同上书66页)(但是)“在那些存在着为民主平等而做出不必要牺牲的危险的事情中,或许最为重要的是自尊。我所指的自尊就是骄傲的好的那一半——被人们称作“适当的骄傲”的东西。骄傲的坏的那一半是一种优越感。……自尊,迄今为止一直是少数人所必备的一种德性。凡是在权力不平等的地方,它都不可能在服从于其他人统治的那些人身上找到。暴君们最为反动的特性之一是这样一种手段,即让那些不公正的牺牲者们对虐待他们的人阿谀奉承。……那些被苏维埃政府流放的人常常也可怜地承认自己的罪行,而那些逃脱掉清洗的人,则沉湎于令人作呕的奉承之中,并且经常地试图把罪行归咎于同伴们。一种民主制度大概会避免这些较为严重的自卑形式,并且能够为保持自尊提供充分的机会。”(同上书65—66页)
  
  胡适在《民权的保障》中也说到:“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没有长期的自觉的奋斗,决不会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有了法律授予的权利,若没有养成严重监护自己的权利的习惯,那些权利还不过是法律上的空文。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
  
  人不能仅仅满足于活着而没有死掉;那样很容易死掉;我渴望幸福地富有生气地生活着!
  
  2002年12/8于南京一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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