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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胳膊朝里弯 企业字号权游戏商标权,法不能罚--解析浙江省高院对宁波醉美案的终审判决
2006-10-28
在今年第6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到来之际的4月2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作为地方保护知识产权典型,并加了编者按的“上海‘醉美’诉宁波‘醉美’获胜/宁波中院判决宁波‘醉美’停止侵权并赔偿”报道,传遍了全国相关新闻媒体,与此同时,原告和被告却都不服宁波中院判决,分别上诉至浙江省高院。宁波“醉美”可说是行外人看热闹,行内人看门道,具有几分戏剧意味。作为原告代理人,作者已经就宁波中院的判决书连续在网上发表了5篇评论,现在上诉被驳回,评论当然还得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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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国驰名品牌在海外频遭商标抢注 可可答民营经济报记者韦莉问
2006-10-13
3月29日广东羊城晚报报业集团旗下的《民营经济报》记者韦莉,为该报纸独家编辑中国著名品牌在海外被商标抢注专题特辑,采访在俄罗斯反商标抢注联盟秘书处负责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监可可先生。可可先生根据联盟成员的要求回避具体事件,但仍然就公众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阅读全文]
政府的行政行为岂能犹如剃胡子?--评发改委第20次药品降价
2006-09-07
从“三个代表”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这些中央政府部门都早已经通过了“保鲜”的检验,10年间却做着一件毫无意义的工作,周而复始地执行着一件明摆着没有效力的政策,举国上下都已经明白的事,如若不是他们出来提供证据,发表权威讲话,老百姓看病贵的怨情、问题症结等等怕还是瞎吵吵。即便如此,至今也没见哪个部长出来说声“对不起”,并进而提出一系列的整改良策。[阅读全文]
宁波醉美商标侵权案系列评论之五·知识经济时代商标权保护 应当关注创新意义和在先使用
2006-08-29
《判决书》无视“醉美”餐饮品牌的创新意义,无视“醉美”餐饮品牌创业的历程,将“醉美”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与宁波“醉美”取得企业注册的时间相提并论,因此的出结论:本案原告“醉美”商标的取得时间毕竟不长,在被告所在的宁波地区知名度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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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醉美商标侵权案系列评论之四·从宁波“醉美”的网民点评 看商标权保护的新特点
2006-08-29
《判决书》将媒体的批评性报道认定为“中性报道”,将视线转移到“网民点评”是否属“被告所为”,而故意回避“网民点评”的实质。
在本案中,“网民点评” 对“醉美”餐饮品牌意味着什么?这是一个以网络信息化为特征的知识经济时代商标保护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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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老字号信远斋维权迷局 看共和国对私权利的尊重
2006-08-25
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信远斋”,可找到13900篇相关信息,除了萧家的艰苦力争与北京市信远斋饮料有限公司保护老字号的辩解、产品质量问题、被查处商标侵权等,并没有别的娱乐概念。我们真诚地期望,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人心,依法保护私权利成为社会尊重创新、尊重人性的重要保障。在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原则下,传承老字号等历史文化遗产的动人故事能够多一些,而不再是老字号的悲伤连续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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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中国,怎么能拆掉历史的血脉
2006-08-03
去年10月我在莫斯科三环以内和彼得堡市区没有看到一处新大楼工地,我以为所到之处见得太少,陪同的俄罗斯朋友告诉我,不可能让你造新的,所有老房子都不可以拆,只能修,没有地啊。俄罗斯是共产党人革命的摇篮啊,那里的革命事业指导了中国的革命事业,最近10年还私有化得厉害,官场腐败也很严重,怎么他们就特在乎那些个陈旧的东西呢?摧毁一个旧世界建立新中国,不破不立等等,不都是向苏联老大哥学的吗?在对待历史文化遗产问题上,有哪些是中国特色呢?[阅读全文]
从药品招投标看中国商道
2006-07-20
这是一个今天说来是曝光黑幕,可在昨天却是一个成功企业的轨迹。就如今天人们在争论国美、苏宁、永乐是成功的商业典范还是商业奸雄是同一个道理。从竞争法范畴而言,前者是依靠行政垄断,结果是培育了一批贪婪的食利群体,引导整个国家的医药供销领域走进了黑暗的深渊,后者是通过滥用优势地位盘剥供应商、欺行霸市,挟持消费者,致使制造业提前走向末日。[阅读全文]
最高法院对60%根本无法执行的问题没有治本之策
2006-07-19
最高法院针对60%根本无法执行的问题的“治本之策”,方才浮出,这难道不是革命先烈的悲哀吗?让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更为悲哀的是,没有人相信最高法院此举是“治本之策”,原因及其简单,它更本就没有资格和能力制定什么“治本之策”。法院有什么了不起的,不还是党委政法委员会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吗?政法委书记是善良之辈,法院院长就腰杆子挺直一点,政法委书记是混蛋,法院院长就是一条狗,如果法院院长是混蛋,法院里的人就少得可怜了,不是疯狗横行就是猫鼠同窝了。[阅读全文]
宁波醉美商标侵权案系列评论之三·沪甬地缘怎容忽视 “醉美”无名,何来仿冒
2006-06-25
既然判决书已经认定了这样一个“在上海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的品牌,基于宁波和上海一脉相承,骨肉难分的地缘关系、都市关系、市场关系以及历史渊源,其在宁波就一定会有相应的知名度。既然有相应的慕名者和随之而来的消费群,判决书又为何不能实事求是的予以保护呢?从事实角度上再看,如果没有上海“醉美”一炮打响独创性餐饮品牌,怎么会短短时间内在宁波乃至全国各地一而再,再而三冒出如此多个“醉美”餐厅?[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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